欢迎来到 苏州鑫润讨债公司 网站
你的位置:首页 > 苏州要债知识

苏州讨债公司分享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2020/9/18 17:14:57      点击:
    1、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2、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
    4、债权申报权;
    5、更换清算组成员。
    苏州讨债公司详细问题解析: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
    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法人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并不会处理企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债务,建议债权人及早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有条件的可申请法院保全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以期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转移财产行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出现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等值保证金、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措施。